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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Z/T 01053-2007 纺织品 纤维含量的标识/色牢度测试

时间:2013-11-18 10:17  来源:http://www.deao-fy.com  作者:色牢度测试仪  点击:

  FZ/T 01053-2007 纺织品 纤维含量的标识/色牢度测试仪

  前言

  本标准是对FZ/T 01053-1998《纺织品 纤维含量的标识》的修订。与FZ/T 01053-1998相比,

  主要变化如下:

  ——增加了不属于本标准范围的纺织产品,列入附录A。

  ——增加了引用文件IS0 2076:1999《纺织品——人造纤维——属名》,将其译文列入附录B。

  ——增加了第3章术语和定义。

  ——由原来的标注要求、标注原则和含量允差三章调整为四章:纤维含量标签要求、纤维含量和纤维名称、纤维含量表示方法和纤维含量允差。

  ——增加了标签的附着方式、成套产品的标签数量、标签材料及标签上文字等要求。

  ——明确了含量百分率的质量是公定质量。

  ——增加了“新型纤维”和可对纤维形态特点进行描述的规定。

  ——细化了不同产品的纤维含量表示方法,并增加了示例。

  ——简化并统一含量偏差为5%(填充物为10%),增加了低含量的偏差。

  ——增加了“纤维含量标识符合性的判定”一章。

  ——增加了附录A、附录B和附录C。

  本标准从实施之日起代替FZ/T 01053-1998。/色牢度测试仪

  本标准的附录A为规范性附录,附录B和附录C为资料性附录。

  本标准由中国纺织工业协会提出。

  本标准由全国纺织品标准化技术委负会基础分会(SAC/TC 209/SC l)归口。

  本标准由纺织工业标准化研究所、国家棉纺织产品质量监督检验中心负责起草。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郑宇英、窦茹真、王宝军、徐路、斯颖。

  本标准于1998年首次发布,本次为第一次修订。

  纺织品 纤维含量的标识/色牢度测试仪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纺织产品纤维含量的标签要求、标注原则、表示方法、允许偏差以及标识符合性的判定,并给出了纺织纤维含量的表示示例。

  本标准适用于在国内销售的纺织产品。附录A中列举的产品不属于本标准的范畴,国家另有规定的除外。

  2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本标准的引用而成为本标准的条款。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标准,然而,鼓励根据本标准达成协议的各方研究是否可使用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标准。

  GB/T 4146 纺织名词术语(化纤部分)

  GB/T 11951 纺织品 天然纤维 术语

  GB/T 17685 羽绒羽毛

  IS0 2076:1999 纺织品——人造纤维——属名

  3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标准。

  3.1纺织产品 textile products

  以天然纤维和化学纤维为主要原料,经纺、织、染等加工工艺或再经缝制、复合等工艺而制成的产品,如纱线、织物及其制成品。

  3.2耐久性标签 permanent label

  一直附着在产品本身上,并能承受该产品使用说明中的维护程序,保持字迹浦晰易读的标签。

  4 纤维含量标签要求

  4.1 每件产品应附着纤维含量标签,标明产品中所含各组分纤维的名称及其含量。

  4.2每件制成品应附纤维含量的耐久性标签。

  4.3对采用耐久性标签影响产品的使用或不适宜附着耐久性标签的产品(例如,面料、绒线、缝纫线、袜子等),可以采用吊牌等其他形式的标签。

  4.4整盒或整袋出售且不适宜采用耐久性标签的产品,当每件产品的纤维成分相同时,可以以销售单元为单位提供纤维含量标签。

  4.5当被包装的产品销售时,如果不能清楚地看到纺织产品(符合4.4产品除外)上的纤维含量信息,则需在包装上或产品说明上标明产品的纤维含量。

  4.6含有2个或2个以上且纤维含量不同的单元制品组成的成套产品;或纤维含量相同,但每个单元作为一单独产品销售的成套产品,则每个产品上应有各自独立的纤维含量标签。

  4.7纤维含量相同的成套产品,并且成套交付给最终消费者时,可将纤维含量的信息仅标注在产品中的一个单元上。

  4.8如果不是用于卖给最终消费者的产品,其纤维含量标签的内容以商业文件替代。

  4.9耐久性纤维含量标签的材料应对人体无刺激;应附着在产品合适的位置,并保证标签上的信息不被遮盖或隐藏。

  4. 10纤维含量标签上的文字应清晰、醒目,应使用国家规定的规范汉字,也可同时使用其他语言的文字表示。

  4.1 1 纤维含量可与使用说明的其他内容标注在同一标签上。当纺织产品上有不同形式的纤维含量标签时应保持其纤维含量的一致性。

  5纤维含量和纤维名称标注原则/色牢度测试仪

  5.1纤维含量以该纤维占产品或产品某部分的纤维总量的百分率表示,宜标注至整数位。

  5.2纤维含量一般采用净干质量结合公定回潮率计算的公定质量百分率表示。

  注:对棉型和麻型产品可以采用净于质量百分率表示纤维含量,但需明示为净干含量;采用显微镜方法的纤维含量

  以方法标准的结果表示;未知公定回潮率的纤维采用同类纤维回潮率或标准回潮率。

  5.3 纤维名称应使用规范名称,并符合有关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的规定。天然纤维名称采用GB/T 11951中规定的名称,羽绒羽毛名称采用GB/T 17685中规定的名称,化学纤维和其他纤维名称采用GB/T 4146和IS0 2076申规定的名称。化学纤维有简称的宜采用简称。为便于使用,附录B给出了IS0 2076:1999的译文。

  5.4对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中没有统一名称的纤维,可标为“新型(天然、再生、合成)纤维”,部分新型纤维的名称可参照附录C。

  注:必要时,相关方需提供“新型××纤维”的证明或验证方法。

  5.5在纤维名称的前面或后面可以添加如实描述纤维形态特点的术语,例如,涤纶(七孔)、丝光棉。

  注:必要时,相关方需提供描述纤维形态特点的证明或验证方法。

  6 纤维含量表示方法及示例/色牢度测试仪

  6.1 仅有一种纤维成分的产品,在纤维名称的前面或后面加“100%”、“纯”或“全”表示(见示例1)。

  示例1:

  6.2 2种及2种以上纤维组分的产品,一般按纤维含量递减顺序列出每一种纤维的名称,并在名称的前面或后面列出该纤维含量的百分比(见示例2)。当产品的各种纤维含量相同时,纤维名称的顺序可任意排列(见示例3)。

  示例2:

  示例3:

  6.3如果采用提前印好的非耐久性标签,标签上的纤维名称按一定顺序列出,且留有空白处用于填写纤维含量百分比,这种情况不需按含量优先的顺序排列。

  6.4含量≤5%的纤维,可列出该纤维的具体名称,也可用”其他纤维”来表示(见示例4);当产品中有2种及以上含量各≤5%的纤维且总量≤15%时,可集中标为“其他纤维”(见示例5)。

  示例4

  示例5:

  6.5含有2种及以上化学性质相似且难以定量分析的纤维,列出每种纤维的名称,也可列出其大类纤维名称,合并表示其总的含量(见示例6和示例7)。

  

  6.6带有里料的产品应分别标明面料和里料的纤维名称及其含量(见示例8)。如果面料和里料采用同一种织物可合并标注。

  示例8:

  6.7含有填充物的产品应分别标明外套和填充物的纤维名称及其含量(见示例9)。羽绒填充物应标明羽绒类别和含绒量(见示例10)。

  

  6.8由2种及2种以上不同织物构成的产品应分别标明每种织物的纤维名称及其含量(见示例11~示例14)。面积不超过产品表面积15%的织物可不标。  

  6.9含有2种及2种以上明显可分的纱线系统、图案或结构的产品,可分别标明各系统纱线或图案的纤维成分含量;也可作为一个整体,标明每一种纤维含量(见示例15和示例16)。对纱线系统、图案或结构变化较多的产品可仅标注较大面积部分的含量。
  示例15:

  6.10 由2层及2层以上材料构成的产品,可以分别标明各层的纤维含量;也可作为一个整体,标明每一种纤维含量(见示例17)。

  示例17:

  6.11 当产品的某个部位上添加有起加固或其他作用的纤维但比例较小时,则应标出主要纤维的名称及其含量,并说明包含添加纤维的部位,以及添加的纤维名称(见示例18)。

  示例18:

  6. 12在产品中存在易于识别的花纹或图案的装饰纤维或装饰纱线(若拆除装饰纤维或纱线会破坏产品的结构),当其纤维含量≤5%时,可表示为“装饰部分除外”,也可单独将装饰线的纤维含量标出(见示例19)。如果需要,可以表明装饰线的纤维成分及其占总量的百分比(见示例20)。
  示例19:

  6. 13在产品中起装饰作用的部分或不构成产品主体的部分,例如:花边、褶边、滚边、贴边、腰带、饰带、衣领、袖口、下摆罗口、松紧口,衬布、衬垫、口袋、内胆布、商标、局部绣花、贴花等,其纤维含量可以不标。

  若单个部件的面积或同种织物多个部件的总面积超过产品表面积的15%时,则应标注该部件的纤维含量。

  6. 14含有涂层、粘着剂等难以去除的非纤维物质的产品,可仅标明产品中每种纤维的名称。

  6. 15结构复杂的产品(例如:文胸、腹带等)可仅标注主要部分或贴身部分的纤维含量,对于因不完整或不规则花型等造成的纤维含量变化较多的织物,可仅标注纤维名称(见示例21和示例22)。

  示例21:

  示例22(文胸):

  7纤维含量允差/色牢度测试仪

  7.1 产品或产品的某一部分完全由一种纤维组成时,用“100%”、“纯”或“全”表示纤维含量,纤维含量允差为0。标明含微量其他纤维的产品见7.5。

  注;由于山羊绒纤维的形态变异,山羊绒会出现“疑似羊毛”的现象。山羊绒含量达95%及以上、“疑似羊毛”≤5%的产品可表示为“IOO%山羊绒”、“纯山羊绒”或“全山羊绒”。

  7.2产品或产品的某一部分中含有能够判断为是装饰纤维或特性纤维(例如,弹性纤维、导电纤维等),且这些纤维的总含量≤5%(纯毛粗纺产品≤7%)时,可使用“100%”、“纯”或“全”表示纤维含量,并说明“××纤维除外”(见示例23和示例24),标明的纤维含量允差为0。

  

  7.3产品或产品的某一部分含有2种及以上的纤维时,除了许可不标注的纤维外,在标签上标明的每一种纤维含量允许偏差为5%,填充物的允许偏差为10%。

  例如标签含量为:40%棉/40%涤纶/20%锦纶,则允许含量为:35%~45%棉/35%~45%涤纶/15%~25%锦纶。

  7.4 当标签上的某种纤维含量≤15%时(填充物≤30%),纤维含量允许偏差为标祢值的30%。

  7.5当产品中某种纤维含量≤0. 5%时,可不计入总量,标为“含微量××”(见示例25和示例26)。 
 

  8纤维含量标识符合性的判定

  如有下列款项之一存在(本标准规定的特例除外),则判定为纤维含量标识不符合:

  a) 没有提供纤维含量标签;

  b) 没有提供纤维含量耐久性标签;

  c) 没有采用纤维的标准名称;

  d) 没有标明产品中应标识的各纤维的具体含量;

  e)纤维名称与产品中所含的纤维不符;

  f) 纤维含量偏差超出规定允差范围;

  g) 产品某些主要部分的纤维含量没有标注;

  h) 同件产品的不同形式标签上纤维含量不一致。

  附录A

  (规范性附录)

  不属于本标准范围的纺织产品

  含有纺织纤维的以下制品不属于本标准范围:纺织产品仅作为产品的部分或附件;没有必要表明纺织纤维含量的产品。例如:

  一一次性使用的制品;

  ——座椅、沙发、床垫等软垫家具用填充物和包布;

  ——鞋、鞋垫;

  ——装饰画、装饰挂布;

  ——工艺品等小件装饰物;

  ——雨伞、遮阳伞;

  ——箱包、包装布和包装绳带;

  ——裤子的吊带、臂章、吊袜带;

  ——尿布衬垫;

  ——婴儿床护栏和婴儿车;

  ——玩具;

  ——绷带、手术服等医用纺织制品;

  ——宠物用品;

  ——清洁布;

  ——墙布、屏风等;

  ——旗帜;

  ——人造花;

  ——产业用纺织品。

  附录B

    (资料性附录)

  IS0 2076:1999《纺织品——人造纤维——属名》(译文”)

  B.1 范围/色牢度测试仪

  本国际标准列出目前已经工业化生产的、供纺织及其他用途的各种人造纤维的属名及其区别特性。术语“人造纤维”用于表示这些采用制造工艺得到的纤维,与天然纤维的材料明显不同。

  B.2通则

  表B.1中的条目包括以下四项主要内容。

  B.2.1 属名(例如,醋酯纤维)

  表B.1中所列出的属名应用于“区别特性”栏中所描述的纤维。属名的使用应限定于那些成纤添加物的含量不超过15%(质量分数)的纤维(对于非成纤添加物比例未作出限定)。属名可以用英文也可用法文表示,不应使用大写字母。属名也可用于描述由人造纤维制成的纺织产品(纱线、织物等),这种情况下,可认为生产过程可能改变了纤维的区别特性。

  B.2.2 编码(例如,CA)

  使用2至4个字母,以便于在销售和技术等资料中的人造纤维命名。在某些情况下,用于纺织纤维的编码体系与塑料的编码体系不同。

  B.2.3 区别特性

  一种纤维具有与其他所有纤维不同的特性。化学性质的不同常导致纤维性能的不同,这是本国际标准分类的主要依据;当有必要时,根据纤维的其他特性区分相似的人造纡维。这些区别特性不一定是用来鉴别纤维或命名化学分子,也不必适用于分析纤维混合物。

  注:在以下描述中,概念“基团”、“键”、“单元”已按照以下方式被使用:

  ——“基团”用来表示例如醋酯纤维中的羟基;

  ——“键”用来表示化学键;

  ——“单元”用来表示重复单位。

  B.2.4化学分子式示例

  用于指出纤维的化学结构。这些示例不构成本国际标准的必须元素,在某种情况下,相同的化学分子式可以表示一种以上类型的纤维,例如,铜氨、莱赛尔、莫代尔和粘胶纤维共用纤维素Ⅱ表示。

  B.3属名

  表B.1

  1)本译文在国际标准相应条款编号之前增加代表本附录顺序的编号“B.”。

  表B.1(续)

 

  表B.1(续)
  

  表B.1(续)
 

  附 录C

  (资料性附录)

  补充纤维名称

  本附录所列纤维名称为市场上已经出现的;但在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中未规定的纤维,其名称仅供参考。

  C.1竹(原)纤维(bamboo fiber):从竹子植物的茎部取得的一种天然纤维,与竹浆粘胶纤维不同。

  C.2甲壳素纤维(chitoin fiber):以从天然甲壳素中提取的壳聚糖为原料制成的一种人造纤维。

  C.3 聚乳酸纤维(polylactic acid fiber,PLA):由85%及以上(以质量计)的、从玉米等谷物产生的糖中得到的乳酸酯单元组成的一种化学纤维。

  C.4 聚对苯二甲酸丙二醇酯纤维( polytrimethylene terephthalate fiber,PTT):以对苯二甲酸和1,3丙二醇作为单体制成的一种化学纤维。

  C.5包括2种或2种以上聚合物组分的纤维,用以下方法标明纤维名称,按含量的优先顺序列出每一种组分的名称十复合纤维,组分之间用“/”分开。

  

  C.6主链上联有接枝组分的纤维,用以下方法标明纤维名称:接枝组分的名称十改性十主链的名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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